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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审批局委托镇市场监管办公室办食品经营许可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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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

按照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38号)和《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移交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镇市质监〔2018〕73号)文件要求,经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议研究,现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受理、现场核查业务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将部分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

(二)便民高效原则。委托许可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三)审管分离原则。实行“审管分离”的工作机制,明确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镇(办)管理机构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在委托许可过程中明确受委托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条件和程序。

三、工作重点

(一)签订委托书。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行政许可实际需要,与各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执法协议,并向社会公告。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许可协议报镇安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明确委托权限。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可以将下列权限委托给镇(办)管理办公室行使:

1.日常行政许可检查;

2.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界定委托责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镇(办)管理办公室的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许可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镇(办)管理办公室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有过错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许可委托协议

(四)严格执法程序。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加强对各镇(办)管理办公室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各镇(办)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法定许可程序,使用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法律文书,从事许可活动。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许可资格,没有取得许可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四、时限要求

各镇(办)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办理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人员要在10月8日前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委托书签字、证照换发等相关更改工作。

联系地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经济审批股

联系方式:李丽 18591090995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书

附件2:食品经营许可委托书

附件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委托书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1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_________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因机构改革工商所职能已划归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38号)和《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移交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镇市质监〔2018〕73号)文件要求,经镇安县行政审批局和镇安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委托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换(补)发营业照,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并委托为_________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员、_________  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查员,具体承办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换(补)发营业照的受理、审查、核准工作。受委托单位与承办人应该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法规履行职责。受委托的单位与承办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此委托书委托权限终止,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进行登记的;

2.超越委托权限进行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登记的;

5.对具备申请资格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的;

受委托单位承办人调离受委托单位的,此委托书委托权限自行终止。

此委托书自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签字后起效。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品经营许可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_________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    

根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精神、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38号)和《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移交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镇市质监〔2018〕7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镇安县市场监督和管理局联合会议研究决定,现委托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对          镇辖区的食品经营许可户进行受理、备案、核查、申报。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法》第十六条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法》第十八条对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意见,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说明理由。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按要求严格执行,做好材料受理、审查、现场核查,申报,申请许可必须要提交完整材料,要严格把关,提出意见,规范审批程序。

受委托单位与承办人应该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十八条及食品登记管理发有关法规履行职责。受委托的单位与承办人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此委托书委托权限终止,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进行申报的;

2.超越委托权限进行申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申报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申报的;

5.对具备申请资格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的;

受委托单位承办人调离受委托单位的,止委托书委托权限自行终止。

此委托书自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签字后起效。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_________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    

根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精神、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3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镇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决定,现委托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对_________镇辖区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进行受理,核查,申报。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许可证审批表中规定的许可条件”,做好材料受理、审查、现场核查、申报,申请许可必须提交完整的相关材料。受委托单位与承办人对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意见,严格把关,规范审批程序。

受委托单位与承办人应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及有关法规积极履行职责。受委托的单位与承办人在申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此委托书委托权限终止,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进行申报的;

2.超越委托权限进行申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申报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申报的;

5.对具备申请资格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的;

受委托单位承办人调离受委托单位的,此委托书委托权限自行终止。

此委托书自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签字后起效。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镇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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